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8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近4年连续具备资质。
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1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6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近4年内至少完成过1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1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