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