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网的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分别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受理和产品检测工作。 第九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须进行入网认定: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合格的,对其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申请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报告以及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经入网认定受理机构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在申请入网认定时可以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 第十六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冒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