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