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须进行入网认定:
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其他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其他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