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除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审查、审核合格的,对其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进行检测,1个月内(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1个月的除外)出具检测报告。
对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的设备器材,由申请单位联系入网试验或在规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3个月。试验完成后,提交有效的试验报告。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上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试用证书的管理同入网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