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已入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可组织进行产品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必须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 第二十一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2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 第二十二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