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已入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可组织进行产品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