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入网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入网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七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冒用和转让。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可在外包装上标注有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