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申请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报告以及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