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资费标准等,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付费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 第三十条 用户申请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提供接入服务,保证用户能够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接收付费频道。除用户不交纳费用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方便用户交费。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免费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申告付费频道服务障碍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可在48小时内排除,不能按期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收视… 第三十三条 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能正常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用户,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运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立中央和省级付费频道业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中央监管技术平台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测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采集全国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 第三十七条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应将频道识别号加入到相应频道数字传输流的业务信息中。 第三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