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及时、真实地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的运营数据和信息。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应将频道识别号加入到相应频道数字传输流的业务信息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