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方便用户交费。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免费提供。

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有权要求用户补交收视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10日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付费频道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付费频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