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