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运营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