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频率执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频率执照是各类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合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核发。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核发频率执…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取得频率执照,不得使用广播电视频率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频率执照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乙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不… 第二十七条 频率执照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频率执照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年检合格后,由年检部门在频率执照上盖章通过。 第三十条 频率执照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执照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各设台单位须在频率执照到期前三个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频率执照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醒目位置,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部门书面报告,申请补发频率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频率执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