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频率执照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执照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各设台单位须在频率执照到期前三个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

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原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