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频率执照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乙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机;丙类频率执照适用于开展多工业务的发射设备。

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乙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