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频率执照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乙类频率执照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中央直属台站的频率执照年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频率执照的年检情况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