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频率执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频率执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频率执照。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