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省级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或监测台(站)、地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第三十四条 各设台单位所使用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需进行实效发射,按本办法报请相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试验频率、功率、试验时间、方法和试验播出节目内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涉外广播电视频率划分、分配、协调及有害干扰的处理等事宜,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际组织或国家、地区要求提供或交换的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资料及监测资料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