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