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广播电视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和个人,成绩显著者,由上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