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外广播电视频率划分、分配、协调及有害干扰的处理等事宜,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