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频率执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频率执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频率执照是各类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合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核发。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核发频率执照。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