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项目制定周期一般自立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需要研究后再制定标准的,研究时间不计算在内。在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如确有必要,牵头起草单位可以提出对项目内容进…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测试报告等文件,提交至广电标准委。 第二十一条 广电标准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进行文本形式性和内容一致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提交至广电标准委。 第二十三条 广电标准委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件审查。对涉及专利的标准送审稿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单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等文件,提交至广电标准委。 第二十五条 广电标准委对标准报批稿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标准报批稿等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审核通过后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且意见处理完毕后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编号、批准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状态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