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单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等文件,提交至广电标准委。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单进行相应处理,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