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负责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广电标准委备案。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和违约处罚条款,确定负责人。负责人同时承担的在研标准制修订项目不得超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