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1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5个方面。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第九条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 第十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略,详情请登录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