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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1次督导评估。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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