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1次督导评估。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