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