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