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首先取得试验运行批准。试验运行申请书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交。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试验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民航总局批准试验运行的,应当立即将书面批准发给申请人;不予… 第五十五条 试验运行申请获得民航总局的书面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试验运行,并按照本规定发布相关的航行情报。平行跑道同… 第五十六条 在试验运行期间,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空管、飞行和机场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对试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满一年,实施该试验运行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试验运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十八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满一年后,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出正式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申请,并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民航总局收到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民航总局确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申请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 第六十条 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申请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十一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实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