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首先取得试验运行批准。试验运行申请书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交。

试验运行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材料各一份:

需要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论证报告;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具备的条件;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的运行模式、运行方案和实施日期;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的仪表飞行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交试验运行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将试验运行申请书的副本一份送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