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试验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民航总局批准试验运行的,应当立即将书面批准发给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书一并退给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