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九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九条 民航总局收到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民航总局确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申请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换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注明批准的平行跑同时仪表运行模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书一并退给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