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满一年后,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出正式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申请,并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现行有效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试验运行情况;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运行模式、运行方案和实施日期;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仪表飞行程序。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现行有效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试验运行情况;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运行模式、运行方案和实施日期;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仪表飞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