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将扣回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转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