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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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