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