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 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 2.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四) 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1. 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 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 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 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 项目申请报告。 (5) 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 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 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 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 合营期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营期限是___年。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一) 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 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