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2.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二)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四) 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