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2.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