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 1. 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