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三)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