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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4.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三)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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