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