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序号 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序号 8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许可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 4.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