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2.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