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 第十九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