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